臺北飛航情報區儀器飛航程序有關等待、進場、到場及離場程序,係參照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儀器飛航程序之規範訂定。
駕駛員實施儀器飛航時,應熟悉離到場及沿途之通信與助航設施狀況,瞭解正確之等待、進場及離場程序。
除非航管係使用雷達程序,否則駕駛員應依本飛航指南規定之程序或圖表實施。
儀器飛航航空器進入終端區域降落者,一律許可至許可限制點,並按照指定時間、高度或位置與負責進場之飛航管制單位連絡。航空器應遵守該項航管許可直至獲得近場管制單位進一步指示,假如航空器於收到進一步指示前,已抵達許可限制點上空,則航空器應保持最後指定高度實施等待。
本區由於空域狹小,實施等待程序或等待航線時,務須力求精確。如有任何原因致使進場或等待無法按照標準實施時,駕駛員應儘速通知航管單位。
如因航行情況擁擠,航管單位基於作業需要,可能指示航空器於航路上任一位置報告點等待。
當航機無法完成落地或不穩定進場時,應主動告知管制員,並在到達進場程序圖上標示之誤失進場點時,應依使用程序之誤失進場指示或管制員指定之替代誤失進場程序實施誤失進場。
誤失進場之障礙物保護間隔區域,係假設誤失進場起始於誤失進場點,並以不低於最低下降高度或決定高度實施;對於一般正常操作,已有合理之緩衝區,但並不考量提早轉彎之不正常操作。因此,當提早實施誤失進場時,除非管制員另有指示,駕駛員應遵照進場圖上儀器進場程序之指示,以不低於最低下降高度或決定高度,飛至誤失進場點再行轉彎。
當實施儀器進場程序之繞場時,如失去目視參考時,除非管制員另有指示,應遵照該進場程序之誤失進場程序飛行。為建立在規定之誤失進場航向上,航空器應朝落地跑道方向轉彎爬高,並繼續轉彎直至建立在誤失進場航向上。由於繞場操作可經由多個方向完成,按失去目視參考時航機位置之不同,加入誤失進場航向之方式亦不同。遵照程序飛行,可確保航機在繞場與誤失進場障礙物保護間隔區域內。
在有提供航管雷達服務之地區,除頒布之誤失進場程序外,駕駛員應遵守管制員提供之替代雷達引導指示。
當無法完成進場時,應要求進一步之許可,例如至備降機場,或要求重新進場等。
航空器進場類別
航空器進場類別為按航空器核准之最大降落重量之失速速度的1.3倍的速度將航空器分類。失速速度與核准之最大降落重量為航空器註冊國主管當局核准之數值。一航空器僅用於一種類別。當需要以高於一類別之速度操作時,應使用較高類別之標準。
航空器進場類別區分如下:
A類 : 速度低於91浬。
B類 : 速度高於91浬 (含) 至低於121浬。
C類 : 速度高於121浬 (含) 至低於141浬。
D類 : 速度高於141浬 (含) 至低於166浬。
E類 : 速度高於166浬(含)。
註解: E類航空器僅包含某些軍用航空器,因此進場圖中不列此類航空器之作業標準。
繞場進場區域之半徑
進場類別 | 半徑(浬) |
---|---|
A | 1.3 |
B | 1.5 |
C | 1.7 |
D | 2.3 |
航管許可國際飛航航空器之許可限制點,一般許可至目的地機場;國內飛航航空器則許可至目的地機場附近之進場點或航路之航點。
由非管制機場起飛之儀器飛航航空器,非經航管單位事先安排不得起飛。
離場航空器對航管單位所發許可,若有異議,應儘速通知航管單位,俾能及時頒發修正之航管許可。
等待程序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等待航線時,其空速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等待高度/飛航空層 | 等待空速(指示空速) |
---|---|
高度6000呎 (含)以下 | 200浬 / 時 |
高度6001呎至飛航空層140(含) | 230浬 / 時 |
飛航空層140以上 | 265浬 / 時 |
備註:若因亂流、積冰等因素而需較大之等待空速時,最大等待空速為280浬 / 時,或0.8馬赫,以較低者為 準,須先獲航管許可,因為該等待空速之航線保護空域將影響其他航空器之飛航,僅限於有實際需要時 使用。 |
所有轉彎斜度均應為25°,或以每秒鐘3°轉彎率實施(以轉彎斜度較小者為準)。
航空器進入等待航線後,均應依頒訂之等待程序轉彎,於未核頒之等待點等待時,除非航管單位另有指示,應實施右轉等待航線。
飛離等待點時間為通過或側過(Abeam)等待點時間(以較遲者為準)。如果側過之位置無法確定時,則以完成轉彎後之飛離時間為準。
在進入或飛航等待航線時,駕駛員應修正側風所造成之航向或計時誤差。
任何原因致使駕駛員無法於正常情況下,依頒定程序飛航等待航線時,駕駛員應儘速告知航管單位。
除非已指定等待航線邊長(leg),在飛航空層140(含)以下應實施每邊不超過1分鐘,在飛航空層140以上實施每邊不超過1分30秒。
等待航線之飛入程序(分區)
第1區飛入程序(平行進入):如圖所示
第2區飛入程序(交叉進入):如圖所示
第3區飛入程序(直接進入):到達等待點後即右轉加入等待航線。